背景资料:2006年10月13日,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对零售商收取供应商有关费用问题进行了规范,于2006年11月15起实施。《办法》的目的是想打破在此行业中的潜规则,规范零、供双方的交易,保护供应商的利益。《办法》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收取以下费用:
1、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
2、要求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供应商,购买店内码而收取的费用;
3、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4、店铺改造、装修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5、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6、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成都“零供”激起千层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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